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V-114-消債更-120-20250312-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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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王宗詠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仟元。   理  由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向本院聲請消債更生,未據繳納 聲請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補繳聲請費 新臺幣1千元,如逾期未補費,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另聲請人 前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消債調解 ,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即113年12月20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是本件自無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免繳聲請費之適用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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