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V-114-消債更-135-20250312-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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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仁佐 代 理 人 王奐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 ,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任職於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民國114年2 月份薪資證明文件,並臚列自113年11月起至114年2月止法院強制扣薪後之平均薪資數額之計算式(包含每月之實領金額、借支金額、年終獎金、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項目及其金額,暨各項目金額加總後之金額)。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債務人自陳父親王崑吉為公務人員退休,請債務人提出王 崑吉每月領有退休金之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王崑吉是否領有其他政府相關補助?如有,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