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DV-114-消債更-15-2025010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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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永賢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自民國113年9月起至114年1月止,係分別受僱 於何公司?並補提113年12月、114年1月之薪資轉帳證明。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請債務人釋明其個人(自身)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總額為若干 元? 四、依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所載,債 務人以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機車、BDW-5535汽車分別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設定動產抵押作為擔保,其中系爭262-PGG機車部分,業經合迪公司同意列入無擔保債權,惟系爭BDW-5535汽車部分,因合迪公司未實際掌握車蹤及車況致無法估算其殘值,且目前仍在效期內,是該筆債務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有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