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DV-114-消債更-169-20250321-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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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右典即朱佑典 代 理 人 楊鵬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 ,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自陳目前於「豐成工程行」,請債務人補提雇主「 豐成工程行」名義出具之字民國113年12月起迄114年2月止之薪資明細表。 二、請債務人補提名下所有之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請債務人補提存款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存款金額為若干。 四、請債務人提出名下所有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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