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DV-114-消債更-41-2025012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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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南宏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自陳目前於「侑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 等語,請債務人補提雇主「侑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母親郭蔡恩慈每月領有廚師工會補助新臺幣7, 3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補提民國96年間債務協商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 四、依債務人之勞保被保險人資料表所載,債務人96年8月間與 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時,並無投保單位,惟債務人自陳協商成立後未久即遭雇主解雇,致無力還款而毀諾等語,請債務人補提當時遭雇主解雇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