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DV-114-消債更-84-2025030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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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耀銘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任職於臺南市將軍區農會,每月薪資遭強制扣薪 已10餘年等語,請債務人補提: ㈠臺南市將軍區農會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3年9月起至114年2月 止之員工薪資證明文件(包含執行扣薪債權人名稱、每月強制扣薪金額、債務人實領金額)。 ㈡本院目前仍在繼續進行強制扣薪之執行命令影本。 二、請債務人補提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即國泰世華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證明;若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亦應註明。 三、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許林茶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四、請債務人補提許林茶花每月領有老人生活津貼新臺幣8,110 元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