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NDV-114-消債更-99-20250320-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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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陳嬿婷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 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2月21日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並補正附表所示事項,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27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其聲請自不合法,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