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DV-114-消債清-13-20250205-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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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千芬 代 理 人 王捷歆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並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8,5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 ,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台灣聖薇生技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 113年12月起至114年1月止之薪資證明文件;若債務人已自台灣聖薇生技有限公司離職,亦請提出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名下所有之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並陳報該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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