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DV-114-消債清-34-20250324-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債 務 人 李素珍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並說明以下事項到院。 理 由 一、請依檢附附表檢查填寫(附表表格可向本股洽詢word檔)。 ㈠附表各項填載,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應敘明 理由。 ㈡附表僅係協助債務人檢查各表所屬資料範圍,如有非列於該 表各項而屬各項目,仍應提報。 ㈢附表【債務人財產目錄㈡】,除應填寫外,並應檢附存款、證 券帳戶之交易資料。 ㈣本件聲請清算,如經裁准,涉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 之免責計算,故應提出以下資料: ⒈聲請清算日(114.03.14)前2 年該日(112.03.14,下稱【 清算前2 年基準日】,如本件係在調解不成立20日內聲請以調解聲請日為聲請清算日)時之:①財產狀況(該日所有不動產、股票、現金等財產、於該日之固定所得來源)、②扶養親屬支出。 ⒉於清算前2 年基準日至聲請清算日,上開財產變動狀況(即 如有將現金換置為不動產、股票等、或將不動產、股票變現為現金之財產變形狀況,需列出該財產變動狀況;為計算與認定上之便利,股票部分應向券商申請交易紀錄)、扶養變動狀況。 ㈤其他確認事項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應向該中心申請查覆後提出資料為:①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②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③未清償債務資訊資料表。請確認是否提出該等資料。 二、另依下列說明陳報辦理(相關資料如前已提出,且未變動, 註明提出書狀,毋庸再提): ㈠提出社會保險資料 ⒈全民健保投保資料(「中央健保署-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 」;應於附表表格註明投保金額、如以眷屬身分加保,亦表明該投保眷屬與投保金額)。 ⒉依應投保之社會保險(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國民年 金)之歷年投保資料(「勞工保險局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勞保投保資料請提出勞保局製發之含製發日期、投保年資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勿僅提供被保險人網頁查詢資料)。 ⒊聲請人如就勞保有申辦勞工保險專戶,併請註明。 ㈡債務人財產資料部分 ⒈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①應提出聲請日前2 年內之交易紀錄(金融機構交易歷史紀 錄或存摺內頁)。 ②如有多數存款帳戶,應敘明各帳戶使用目的(如有存款於 各帳戶間轉帳情形,應說明)。 ③如屬薪資或定期性收入帳戶,宜說明每月最大入帳金額與 提領轉帳目的。 ⒉商業保險資料 ①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②就人壽保單(含投資型保單)部分,請向投保行申請解約 價值、保單質借資料。 ⒊股票證券資料: ①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公司之集保帳戶與基金資料查詢,由 本院代向公司查詢,由債務人繳費。 ②債務人應向證券開戶公司(含下列時段有交易紀錄,現已 結清證券之帳戶)申請以下資料: ❶更生聲請日前2 年內交易資料(含損益試算)。 ❷更生聲請日前5 年內交易資料(含損益試算)。 ❸更生聲請日至申請資料日止交易資料(含損益試算)。 ⒋繼承資料 ①債務人就開始違約(最早一筆債務違約日)後,如有繼承 事實發生,併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②如無法確認違約日,則陳報聲請日起前10年內,有無繼承 事實發生之前項所載各項資料。 ㈢債務人生活關係資料部分 ⒈現與債務人同居共同生活之親屬、家屬(附債務人、債務人 配偶、債務人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⒉附表之「債務人生活關係資料(特定親屬)」務必填寫(併 載明身分證字號)。 ⒊陳報扶養親屬,應提出下列事證: ①受扶養人符合民法扶養要件(民法第1114條至第1116條之2 之扶養與受扶養人關係、民法第1117條之扶養要件:直 系血親尊親屬以「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其餘受扶養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要件)。 ②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將該親屬列入受扶養人報稅, 如未列入之理由。 ⒋現有配偶者 ①陳報適用之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 財產制)。 ②有無: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民法第1010條第2 項)、積欠債務是否為家庭生活費用支出(民法第1003-1 條)、有無以自己財產清償配偶債務(含借款供配偶使 用,民法第1023條第2項)、屬於共同財產應償還之債務(民法第1034、1041條) ⒌有前配偶者(更生聲請日前5 年內配偶死亡或離婚者) ①夫妻財產制清算結果(民法第1030條之1至1030條之3、第1 040條)、法定財產制未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理由。 ②如與離婚配偶同住或有仍共同經營事業情形者,併請敘明 事由(併陳報離婚配偶身分證字號)。 ㈣稅捐資料 自聲請更生日前5 年起迄今各年度之以下資料(均請向國稅 局或稅捐機關申請正式核定資料清單,非網頁下載必要事項或簡式證明資料。如前已提出,註明出處毋庸提出): ⒈債務人本人: ①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②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如配偶合併申報,請提供申報 人申報核定資料)。 ③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④於聲請前有繼承事實者,提出遺產稅申報資料。 ⑤聲請人經營獨資商號者,並應提出該商號報稅資料(營業 所得、營業稅報繳資料)。 ⑥債務人如遭申報列為受扶養親屬,應提出該扶養親屬之綜 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並另陳明每月受扶養金額。 ⒉受扶養親屬(消債第9、44條,應提出該親屬之財產狀況,認 定扶養義務與財產狀況) ①該親屬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②該親屬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③該親屬如未經列為債務人被扶養人報稅而獨立申報所得稅 ,應提出該親屬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 三、再行聲請要件(第151 條第7 項後段、第8 項要件) ㈠債務人前如曾與銀行債權人達成無擔保債務清理協商、或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清理方案而毀諾者: ⒈應陳報毀諾原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7 項後段 之不可歸責於己致有困難履行協商而得聲請更生之理由與相關證據。 ⒉應依本條第8 項規定,試算第75條第2 項規定之「債務人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之金額。 ㈡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資料,如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毀諾,請陳報前項所載事項並檢附證據,如未陳報,即駁回本件聲請。 四、請陳報有無本條例第85條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 算程序之情形與理由。 五、依本條例第89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後:①其生活不得逾 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②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③法院並得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出境。 六、債務人如未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本 條例第82條)、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第134 條第2 、3款、第139 條)、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 條第8 款),將構成駁清算聲請、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免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債務人債務表】 .本法第43條第2項、第81條第2項 .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 債權人 原因 數額 擔保權或優先權 強制執行 金融機構債權人 1 ○○○銀行 消費借款 原借款額: 借款期間: 餘 額: 2 合計總額 非金融機構債權人 1 ○○○ 侵權行為 2 合計總額 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 ○○○○ 自用住宅借款 原借款額: 借款期間: 餘 額: 自用住宅 (地號建號) 公法債權 項目 金額 ○○稅 ○○罰鍰 爭議債務(例如:有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類似爭議債務) 債權人 原因 數額 擔保權或優先權 是否在訴訟程序 【債務人財產目錄㈠】(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資料/二年內已處分者,仍應列出並標註已處分財產) (各項均含債務人所有而登記於他人名下財產,並應標示該他人姓名與關係) .本法第43條第6項第1款、第81條第4項第1款 .施行細則第21條第2、3項 財產項目 名稱 擔保物權等 另案扣押執行 土地 1 地號: 2 建築物 1 建號: 門牌號碼: 坐落地號: 2 高價動產 1 機車:號牌: 廠牌: 出廠年月: 2 汽車:號牌: 廠牌: 出廠年月: 3 飾品:名稱: 取得價格 取得價格: 4 其他:(大額現金) 金融機構存款 1 立帳行庫:○○ 帳戶帳號: 存款餘額:(具狀日) 2 上市櫃股票 1 股名/股號: 持有股數: 2 商業保單 .被保險人為債務人之保單 (如要保人非債務人,併註明要保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關係) .如債務人僅為要保人之保單,該保單應列於債務人支出表 保單借款 .人壽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解約價值(終止保約時可領回金額,計算聲請日) 2 .投資型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解約價值(終止保約時可領回金額,計算聲請日) 2 .醫療險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2 .其他類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保險種類: 2 投資 1 隱名合夥 :事業名稱 股份數 2 未上市股票:公司名稱 股份數 3 信託法之財產 1 信託財產: 受託人: 信託期間: 2 債權 1 債 務 人: 債權內容:金額(餘額) 清償期 債權擔保: 未確定財產(例如:正起訴對他人請求之金錢或財產給付) 名稱 內容 【債務人財產目錄㈡】(存款-股票聲請調解協商日前二年內異動資料) 年月 OO帳戶 當月餘額 OO帳戶 當月餘額 OO證券(證券/扣款帳戶) OO證券(證券/扣款帳戶) 證券帳戶 當月交易/月底庫存 OO銀行 當月餘額 證券帳戶 當月庫存 OO銀行 當月餘額 00.0X.01- 00.0X.31 當月成交筆數: .當月應收: .當月應付: .收付淨額: 當月成交筆數: .當月應收: .當月應付: .收付淨額: .股票/股數/單價 1. 2. (當月庫存總價) .股票/股數/單價 1. 2. (當月庫存總價) 00.0Y.01- 00.0Y.30 00.00.00 調解協商 聲請日 00.00.00 本件聲請日 【債務人收入表】(除小規模營業活動所得陳報聲請前5 年內資料外,其餘均陳報聲請前2 年內資料) .本法第2 條、第43條第6 項第3 款、第81條第4 項第3 款 .施行細則第3 、4 條、第21條第4 項 種類 收入內容 另案扣押執行 小規模營業活動所得 聲請前5 年內 各年實際營業所得 各年每月平均營業額 .小規模營業活動營利所得 營業內容: 營業期間: .營利法人負責人身分債務人 法人名稱: 任職期間: 法人營業額: .執行業務所得 業務名稱: 業務期間: 薪資類所得(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任職單位: 1 任職單位: 任職期間: 每月薪資: 全年總所得: 2 兼職單位: 退職所得(退休金) 租金或權利金所得 租賃標的 租賃期間 租金 1 商業保險給付 保約名稱 保險期間 保約內容 .人壽保險 .投資型保單 社會保險給付 種類 取得時間 給付內容 .軍人保險條例 .公教人員保險法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就業保險法 .國民年金法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其他法令 政府補助金 .社會救助法 低收入中低收入補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 .其他補助 如:租金補助等 親屬法之贍養費 取得原因 (分居、離婚等事由) 其他收入款 【債務人支出表-必要生活費用】 .本法第2 條、第43條第6 項第3、4 款、第81條第4 項第3、4 款 .施行細則第3 、4 條、第21條之1 【債務人生活關係資料(特定親屬)】 .民法第1114 條(扶養親屬) ①直系血親(直系血親): ②同居之配偶父母: ③兄弟姊妹(旁系二親等血親): ④家長家屬: .社會救助法第5 條(戶籍內之家庭人口範圍) ①配偶: ②一親等直系血親: ③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④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列出該被認列扶養親屬、認列之納稅義務人): 人別 計算基準 內容 債務人 公告標準 本市112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230元 逐項計算 項目 金額 生活費用 .膳食 每月○○元 .居住 自有或借住房屋 (房屋所有權人: ) 共同居住者 租賃房屋租金: 水電支出: .教育 每月○○元 .交通 每月○○元 .醫療 .固定支出(慢性病等) .前一年平均每月支出 .其他雜支 每月○○元 各類稅捐 項目與款項 欠繳情形 .國稅 所得稅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 .地方稅 地價稅 房屋稅 使用牌照稅 商業保險保費 保約名稱/保費 欠費停保狀況 社會保險保費 欠費停保狀況 .全民健保 投保單位: 負擔保費: (保險種類) 投保單位: 負擔保費: .軍人保險條例 .公教人員保險法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就業保險法 .國民年金法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其他必要支出 受扶養者 ① ○○○ (關係) 公告標準 本市112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230元 逐項計算 項目 金額 各項支出 .參照上開債務人欄方式列出 .或如為約定扶養費,逕列該數額 .如為在學學生,應列出學雜費與相關補助費用 .債務人負擔比率0/0 .共同扶養義務人 ○○○(0/0) 政府各項補助 受扶養者領得之各項社會保險或政府補助款 受扶養者 ② ○○○ (關係) 逐項計算 本市112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230元 逐項計算 項目 金額 【受扶養人財產目錄】(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資料/二年內已處分者,仍應列出並標註已處分財產) (各項均含受扶養人所有而登記於他人名下財產,並應標示該他人姓名與關係) .本法第43條第6項第1款、第81條第4項第1款 .施行細則第21條第2、3項 財產項目 名稱 擔保物權等 另案扣押執行 土地 1 地號: 2 建築物 1 建號: 門牌號碼: 坐落地號: 2 高價動產 1 機車:號牌: 廠牌: 出廠年月: 2 汽車:號牌: 廠牌: 出廠年月: 3 飾品:名稱: 取得價格 取得價格: 4 其他:(大額現金) 金融機構存款 1 立帳行庫:○○ 帳戶帳號: 存款餘額:(具狀日) 2 上市櫃股票 1 股名/股號: 持有股數: 2 商業保單 .被保險人為債務人之保單 (如要保人非債務人,併註明要保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關係) .如債務人僅為要保人之保單,該保單應列於債務人支出表 保單借款 .人壽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解約價值(終止保約時可領回金額,計算聲請日) 2 .投資型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解約價值(終止保約時可領回金額,計算聲請日) 2 .醫療險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2 .其他類保單 1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險期間: 保 費: 保險種類: 2 投資 1 隱名合夥 :事業名稱 股份數 2 未上市股票:公司名稱 股份數 3 信託財產 1 信託財產: 受託人: 信託期間: 2 債權 1 債 務 人: 債權內容:金額(餘額) 清償期 債權擔保: 未確定財產(例如:正起訴對他人請求之金錢或財產給付) 名稱 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