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消債清-42-20250331-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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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亭羽(原名陳佳聯)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一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租屋補助、老人年 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2.請檢附證明說明聲請人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 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 3.請說明聲請人曾與何債權人申請協商成立,並釋明與債權人協 商時,債權人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協商成立後有何事由導致毀諾,毀諾時間為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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