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NDV-114-消債清-9-20250208-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債 務 人 林孟勳 代 理 人 周起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 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孟勳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 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7,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6,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