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NDV-114-消債清-9-20250208-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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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債 務 人 林孟勳 代 理 人 周起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 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孟勳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 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7,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6,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