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4-消債聲-13-20250227-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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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岳勲 代 理 人 伍安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林岳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2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5號 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 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之前開法律規定,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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