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V-114-消債聲-15-20250312-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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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怡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邱怡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 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11 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參照上開法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