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V-114-消債聲-16-20250312-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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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施志明 代 理 人 黃立緯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施志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7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71號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即與首開規定相符,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