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NDV-114-消債聲-19-20250320-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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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宋宛真(原名宋宛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宋宛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 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 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之前開法律規定,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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