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NDV-114-消債聲-7-20250208-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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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玉雪 代 理 人 鄭婷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曾玉雪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清算程序終止後,經本院以11 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3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 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之前開法律規定,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