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免責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NDV-114-消債職聲免-8-20250214-1
字號
消債職聲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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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 債務人 黃雅珍即黃琬淩 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三所示之資料及證 明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 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債務人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第13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裁定准予清算後,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 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由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裁定是否應予免責,有如下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 三、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 即111年12月5日)起迄今之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起迄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 用。如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扶養義務人數、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三)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 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