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DV-114-監宣-13-2025020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育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林宏學(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林育如(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林孟儀(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宏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林宏學之母,林宏學因顱骨骨 折合併硬腦膜出血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林宏學為監護之宣告,並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林宏學之監護人,指定林孟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林宏學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林育如 為監護人,併指定林孟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 ⒊親等關聯查詢單。 ⒋診斷證明書。 ⒌同意書。 ⒍本院函家屬意見結果。 ⒎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 仁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林宏學為一位腦病變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林宏學為監護之宣告。爰選定聲請人林育如為受監護宣告人林宏學之監護人,併指定林孟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林宏學之最佳利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