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NDV-114-監宣-31-2025021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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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莊雪惠 代 理 人 黃榮坤律師 關 係 人 莊三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莊黃春美(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莊雪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莊三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莊黃春美之共同監護人,並指定其等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如附表所示。 三、指定莊聖宜(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 女,聲請人之母親莊黃春美業罹失智症,於民國112年間即領有中華民國重度之身心障礙證明,亦經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於113年11月間為CDR智力測驗,判定為重度失智,故其實顯有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狀態。又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目前最近親屬為再婚之配偶莊三郎以及子女即聲請人2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另一子女莊瑞芳已於109年9月5日過世,然生有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孫莊聖宜及莊苡溱2人),考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配偶莊三郎,目前雖與聲請人之母親莊黃春美同住,但其已年逾87歲,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平常之就醫及辦理住院等事宜,均由聲請人處理及陪同,爰請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為監護宣告時,基於應受監護宣告人莊黃春美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及關係人莊三郎為莊黃春美之共同監護人,及就共同監護人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指定如附表所示,並同時指定莊聖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莊黃春美應受監護宣告,選定莊雪惠 、莊三郎為共同監護人,並定附表所示共同監護人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併指定莊聖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及親等關聯查詢單。   ⒋同意書。   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⒍診斷證明書。   ⒎本院函家屬意見結果。   ⒏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 仁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莊黃春美為一位失智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莊黃春美為監護之宣告。爰選定聲請人莊雪惠、關係人莊三郎為受監護宣告人莊黃春美之共同監護人,並定附表所示共同監護人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併指定莊聖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莊黃春 美之最佳利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一: 一、關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日常生活事務,監護人莊雪 惠、莊三郎各得單獨處理,並於處理前揭事務範圍内,於每月實際支出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金額内,各得支用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存款、利息及相關給付等款項;關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養護(含但不限養護或安養或長照等機構,亦包含雇用看護在内)及醫療照護等事項(含但不限就醫、住院及雇用看護),由監護人莊雪惠單獨處理,監護人莊雪惠於單獨處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養護及醫療照護等事務之範圍内,每月可於實際支出8萬元之金額内,支用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存款、利息及相關給付等款項。其餘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其他事務,應由監護人莊雪惠、莊三郎共同決定之;但監護人莊雪惠、莊三郎中任一人,如有法律規定不得為監護人之情形時或因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事實上致有不能或難以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或難以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時,或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時(以上均含但不限經法院裁定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或死亡時,則得歸由無有該精神障礙或精神缺陷或尚生存之監護人單獨決定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所有上開事務。另監護人莊雪惠、莊三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利益,可獨自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提起刑事告訴、民事訴訟、家事訴訟及家事非訟等請求,不需得另一監護人同意。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莊雪惠、莊三郎處理受監護宣告之 人莊黃春美上開事務,其每月實際支出若逾3萬元時,該一方監護人須於當月或隔月月底前,將當月或上一個月之收支紀錄、收支單據(監護人中有保管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存摺者,須另再提供該存摺中之交易資料影本)等,供另一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莊聖宜查核。 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於佳里佳里興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之存摺、印章及其於前揭郵局如附表二所示之婚前財產共800萬元之5張「郵政定期儲金存單」(下簡稱定存單),均由監護人莊三郎保管,另莊黃春美其於前揭郵局該帳戶之提款卡由監護人莊雪惠保管;於本件裁定確定後之30日内,監護人莊三郎須會同監護人莊雪惠辦理將前揭5張定存單有關「到期及轉存方式」改為「本金無限次數自動轉期續存,利息轉存帳戶」。又前揭定存單若欲解約時,除監護人一方有上述之法律規定不得為監護人之情形時或其精神或心智致事實上不能或難以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或難以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時,或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情形(以上均含但不限經法院裁定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或死亡,而得由一方監護人單獨行使外,須由監護人莊雪惠、莊三郎二人共同為之。另監護人莊三郎或莊雪惠若有上述精神或心智之任一情形或死亡時,其各自所保管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上開之存摺、印章及該5張定存單或提款卡,均改由另一監護人保管之。 附表二:郵政定期儲金存單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存款日期 (民國) 到期日期 (民國) 號碼 到期及轉存方式 1 100萬元 112年11月15日 113年11月15日 00000000 每月利息自動轉存帳戶 2 300萬元 113年4月20日 114年4月20日 00000000 3 100萬元 113年5月21日 114年5月21日 00000000 4 200萬元 113年7月24日 114年7月24日 00000000 5 100萬元 113年10月8日 114年10月8日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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