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DV-114-監宣-78-2025030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 三、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乙○○之姪女,乙○○因頭部外傷 併腦震盪等,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本院對乙○○為監護宣告。又乙○○未婚、無子女,父母均已死亡,手足僅丙○○○、丁○○○尚存活,惟均已80餘歲,故並無適當之親屬得擔任乙○○之監護人,為此爰聲請選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乙○○之監護人,及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乙○○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臺南市政 府社會局為監護人,及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資料。 ⒊親屬系統表。 ⒋乙○○之診斷證明書。 ⒌本院通知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其逾期未表示意見。 ⒍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 鑑定報告書。 (二)乙○○為腦病變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 乙○○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 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乙○○之最佳 利益,另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