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DV-114-簡上-43-20250311-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葉庭龍 訴訟代理人 吳治諒律師 許念瑜律師 被上訴人 盧昱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1 3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南簡字第256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 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