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DV-114-簡上-43-20250311-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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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葉庭龍 訴訟代理人 吳治諒律師 許念瑜律師 被上訴人 盧昱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1 3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南簡字第256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 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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