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簡上-74-20250331-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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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黃睿騰 被上訴人 郭協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 簡易庭114年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新簡字第157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 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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