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DV-114-簡上-85-20250328-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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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陳文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立鋼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4年1月3日113年 度營簡字第6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已明定。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均為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書狀之內容,並未表明其 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即不合程式而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