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特別代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V-114-聲-31-20250326-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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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吳玉英律師 相 對 人 陳雅媚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與佳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 存在等事件,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三項關於「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報酬為23,0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報酬為2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