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DV-114-聲-43-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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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承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迴避,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 文。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吳彥慧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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