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DV-114-衛-2-20250225-2
字號
衛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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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衛生福利部○○療養院」 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相對人強制住院於衛生福利 部○○療養院之人,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精神衛生法於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全文91條,惟該法 第5章、第81條第3、4款等規定之施行日期係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而上開條文均未經行政院、司法院發布施行日期,故本件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又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修正前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罹患精神病,有幻聽、系統性誇大妄想、思考 廣播、被害妄想,於民國114年1月5日持球棒打傷其弟,於114年1月6日作勢打父親,於114年1月7日出手攻擊病房工作人員,有傷害他人情事,已達嚴重病人程度,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經衛生福利部○○療養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並於114年1月14日經審查決定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4年2月11日衛部心字第1140104888號函所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表、保護人之意見書及願任同意書、衛生福利部○○療養院病歷摘要及護理紀錄單,及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南部地區)第7次審查會議紀錄、申請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及總表、審查決定通知書、送達證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療養院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後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據該院函覆略以:「旨揭個案(即聲請人)住院後仍有與現實脫節之妄想,並伴隨傷人風險;惟於藥物治療下尚能維持自理能力,仍無法理解住院對其治療與對其他人之安全之必要,拒絕住院。目前依強制住院許可,進行相關療程…」等語,亦有該院114年2月12日○○司字第114000***3號函及所檢送之病歷紀錄及護理紀錄單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綜上事證,堪認聲請人仍有強制住院持續治療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