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DV-114-衛-4-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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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4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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