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DV-114-補-1-2025021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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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天賜 黃郭美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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