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4-補-101-202501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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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王世杰 王欉蔚 張宇傑 蕭富隆 劉錞霖 劉哲維 被 告 曾啟耀 陳安順 鹽水武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 ㈠原告王世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6,2 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267元。 ㈡原告王欉蔚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635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 ㈢原告張宇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54,738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5,382元。 ㈣原告蕭富隆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578,186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13,586元。 ㈤原告劉錞霖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 ㈥原告劉哲維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