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DV-114-補-102-20250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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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黃麗蓉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050元(利息計 至起訴前1日、金額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附表: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 101,515 897,060 利息 3,085 17,380 其他 500 500 合計 105,110 914,940 總和 1,020,0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