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DV-114-補-104-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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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陳鴻霖 訴訟代理人 陳映青律師 被 告 沈黃票 沈李油 沈雅姿 沈朝琴 沈靖韡 沈裕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7,892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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