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4-補-105-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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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李宥葳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被 告 林睦鄉 林建興 被 告 林正直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4,759元,是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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