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DV-114-補-108-20250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鎰發營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津連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睿詮、洪黛芬即洪黛芬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債 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