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V-114-補-11-202501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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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致圓方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