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DV-114-補-112-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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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楊培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昭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27,0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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