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DV-114-補-116-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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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陳映臻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558元【本件尚未 經地政機關實測,故暫以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計算;計算式:( 10,540+530)平方公尺×320元+27,450元+30,708元=3,600,55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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