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DV-114-補-118-202502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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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品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峯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杜哲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港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83 8,7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