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NDV-114-補-121-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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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陳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久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㈠內容文字端正、以正楷書寫且易於閱讀之起訴狀(須附繕本1份),如不便謄寫,可以電腦繕打之文狀代替。㈡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之3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稅籍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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