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DV-114-補-122-20250219-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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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郭彥彤 訴訟代理人 郭王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玲玉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有起訴狀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 43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