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DV-114-補-132-202502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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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陳柏勳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被 告 陳崇錡 住○○市○○區○○○○街000號十七 樓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0萬元(即原告 起訴狀附表所載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本票7紙票面總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5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