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DV-114-補-133-20250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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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德誠、楊宜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