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DV-114-補-135-20250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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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張平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4,647,685元【計算式:系爭664地號 土地面積698.27㎡×公告現值24,960元/㎡×原告權利範圍15分之4,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90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