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補-137-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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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蘇郁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西揚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81,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