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DV-114-補-143-20250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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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莊志明 莊淑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被 告 莊詩瑩 莊鎧杰 莊朝富 莊詠晴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656,1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1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附表】 編號 土地 原告之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6+1/6 1/3×1,467㎡×15,800元=7,726,2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6+1/6 1/3×1,309㎡×5,900元=2,574,367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6+1/6 1/3×1,529㎡×5,900元=3,007,033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6+1/6 1/3×1,521㎡×5,900元=2,991,30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6+1/6 1/3×1,912㎡×5,900元=3,760,267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6+1/6 1/3×735㎡×10,600元=2,597,000元 合計 22,656,167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