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DV-114-補-144-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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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陳佳莉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臺南市○○區○○段 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建物之課稅現值資 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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