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DV-114-補-146-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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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王順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啓耀、林益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500萬元,有起訴狀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13、15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 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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