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限制登記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DV-114-補-147-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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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陳文秀 陳明芳 陳文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啓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被 告 邱良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29,600元〔計算式:5,90 0元(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70(平方公尺)×1344/1970 (應有部分)=7,929,6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50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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