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NDV-114-補-149-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曾于芮 被 告 汪金妹 廖美惠 廖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 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