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DV-114-補-152-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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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2號 再審原告 沈煒秦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劉美虹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 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 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定意 旨參照)。經查,再審原告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35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應以前訴訟 程序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28,520元核定之(見原審卷 第248頁),應徵收再審裁判費4,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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