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NDV-114-補-155-20250305-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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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郭士綸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被 告 歐書豪 居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300元(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核定為165,300元,起訴聲明第2項核定為12,000元,合計177,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